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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新增违建请拨电话举报
市长热线:12345特设新增举报电话0717-6236907
西陵区
0717-6743110
伍家岗区
0717-6692321
点军区
0717-6999677
猇亭区
0717-6514279
高新区
0717-6332615
夷陵区
0717-7816110
昨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城东大道别墅区拆违。 记者郑岚 摄
(记者郑岚 通讯员黄玉莲)发现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可要求公共服务单位对其断水断电断气,并对违建责任人给予处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宜昌以今年第3号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这一宜昌迄今处罚力度最大、多层级全网覆盖的“禁违”新规,将从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坚决铲除违法建设这个城市“毒瘤”。
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坚决捍卫人民利益!10月10日,《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市法制办四级调研员潘林娜解读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市城管委党组成员、市城监支队支队长李大农解读了《办法》出台背景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措施。
哪些情形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据了解,这也是目前宜昌城区最为突出的违法建设现象。
据通报,自201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宜昌已累计拆除违法建设120余万平方米。特别是2018年以来,以开展“打通道、畅出口、顺民意”拆违专项治理行动为突破口,从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建设入手,截至目前,已拆除各类违建20余万平方米。
对违法建设的危害,李大农一连用七个“严重”来形容,认为与宜昌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形象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
他说,虽然前期做了大量的防违控违工作,但是当前防违控违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违控违压倒式态势还没有形成。新增违建屡屡出现,拆除违法建设难度增大,亟需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职责义务、细化违法建设处罚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约措施等,着力构建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办法》首次强调管住两个“源头”,对规划部门在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做了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断掉违法建设增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原则上今后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要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建设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同时针对市民投诉量很大的住宅小区违建增多、物业不作为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办法》还对公共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防违控违责任的,在法定权限内创设了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比如,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服务的,最高可处15万元罚款;物业公司不履行巡查义务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除责令改正外,最高可处15万元罚款;
为确保《办法》正式实施后,宜昌不新增一砖一瓦的违章建筑,《办法》强化了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的责任追究;并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与实施违法建设的,除予以行政处罚外,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违法建设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问题,《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形成治理违法建设合力,改变城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局面。
同时,《办法》设置违法建设“自拆+助拆”创新条款。借鉴杭州、金华经验,减少执法主体与被执行方的对抗,鼓励自拆,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将采用强有力的措施,对《办法》出台后的新增违建即查即拆,对积存违建登记造册,逐步拆除,坚决铲除违法建设这一影响城市环境、人民利益的“毒瘤”,努力把宜昌打造成花园式城市。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郑岚 摄
(记者郑岚 通讯员黄玉莲)一场针对违法建设的歼灭战已经打响,为鼓励全民监督、全民举报,形成全面整治、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巡查防控网络,让违法建设者无处遁形,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现场公布多个举报电话和邮箱请市民监管举报。
今后,发现正在实施的新增违建,您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进行举报;同时,自《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特设立新增违法建设举报电话:0717-6236907,您也可以将举报内容和信息发送至新增违法 建 设 专 用 举 报 邮 箱 :[email protected],或者投放至新增违建举报信箱:宜昌市胜利四路8号市城监支队。
同时,在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管部门也已设立新增违建举报方式。各区城管部门举报方式公布分别为:
西陵区城管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6743110,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伍家岗区城管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 :6692321, 举 报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点军区城管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 :6999677, 举 报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猇亭区城管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 :6514279, 举 报 邮 箱 :xtqcs-[email protected]
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6332615,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夷陵区城管局新增违建举报电话 :7816110, 举 报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保障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防控和查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领导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发改、公安、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建立巡查、查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负责事后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责:
(一)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在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非法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制定防控制度及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将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向有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将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四)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负责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将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商品混凝土供应、物业服务等单位,纳入诚信记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六)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七)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抄告后,市场主体申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八)林业、水利、电力、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禁止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定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将装饰装修有关信息及业主承诺予以公示;在其管理范围内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三)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为查处违法建设依法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四章 查处与执行
第十五条 查处机关(包括城管执法部门及有查处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依法调查确认违法建设行为后,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调查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七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审批信息、建设档案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经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查处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采取改正措施后,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四)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拟认定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不能拆除情形的,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当书面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需要现场勘查、测绘的,现场勘查、测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现场勘查、测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竣工结算价不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查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周围显著位置张贴,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经现场见证后,由查处机关代为临时保管相关财物,并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财物;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应当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查处机关应当及时清场,同时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拆除物。当事人不领取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垃圾和平整场地,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查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基础设施改善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土地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一)对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不力的;(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五)拒不配合,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对居(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擅自给予行政许可、办理权属证明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行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查处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日常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金融信贷等方面,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报记者郑岚 通讯员黄玉莲
私自搭建违法建筑今后不仅讨不到便宜,还会付出惨痛的代价!11月1日起,《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宜昌违法建设不新增一砖一瓦,《办法》明确,将对在建违法建筑断水、断电并强拆,违建当事人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为从源头杜绝违建,《办法》还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全链条式”处罚,物业、供水供电供气及承建违法建筑的相关单位个人“一个也跑不了”。那么,为坚决捍卫人民利益,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将有哪些“严控、严罚”的具体举措呢?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抢种”房屋将“无利可图”这些建(构)筑物都属违法建设
问:近年来,宜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但伴随着城市的“生长”,少数人为谋私利“抢种”房屋,不惜给城市环境人为增加“毒瘤”。记者注意到,为根除“毒瘤”,《办法》对违法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请问具体说哪些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范畴?宜昌存在的违建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明确的是,今后,类似“抢种房”即使遇到征用征收也是不会得到补偿的。
因为《办法》明确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具体来说,城区目前最突出的违法建设现象主要包括随意搭建厂房、仓库等;楼顶加层;露台搭建;建筑外立面悬挑;将开发商在建房时留下的架空层进行围合以及擅自进行地下室建造及其他等七类违法建设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举报违建将设奖励机制一旦发现违建请24小时内举报
问:发现违法建筑向谁举报?
答: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但当你发现一处违法建筑,不太清楚属于哪个部门查处的范围,怎么办?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可以参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举报。
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对违建限期断水断电断气
问:刚刚在解读中,首次听到了“自拆+助拆”的措施,自拆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如何使该措施得当很好的实现,办法有没有具体要求?
答:该办法充分借鉴了杭州、金华等地防违控违成熟工作经验。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为了实现这一创新举措,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在建违建明确了“即查即拆”的相关规定,即“查处机关依法调查确认违法建设行为后,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款对已建成的违建,明确了限期拆除的相关规定,即“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调查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及停止提供服务。”通过查封施工现场、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倒逼违建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并自拆。如当事人不自拆,则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强拆,从而能够实现快速及时有效地查处和打击违法建设的目的。
禁止违法建设人人有责 不履行义务也将受到处罚
问:禁止违法建设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在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中不履行义务的会受到处罚吗?
答:该《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如果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 小区物业将受罚可至3万元
问:物业服务企业在禁止违法建设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请问该《办法》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哪些义务?不履行将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该《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源头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责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部门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问:当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办法》是否有其他措施形成倒逼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敢建、不想建、不愿建的有效机制?
答:该《办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城管执法部门将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向有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发现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后,该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金融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
《办法》在不动产方面有明确规定 对违法建筑不予以登记
问:违法建设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办法》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答:《办法》对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登记有专门的阐述,《办法》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非法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售房时应当遵守什么要求?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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